对罢免案进行审议之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法律未作规定。从实践上看,罢免案正式提出后,交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前,还有一系列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相当重要,直接关系到罢免案的审议质量和表决结果。一般来讲,从收到罢免案到提交审议,主要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核实联名人数和签名的真实性
联名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每个联名人的签名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罢免案是否有效,因此,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收到联名提出的罢免案后,应当指定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联名人数和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工作人员无权动员联名人撤回联名,更不能向联名人施加压力。
2、对罢免理由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解核实
这项工作主要用于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比如,以某代表长期不履行代表职务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罢免理由提供了一些例子或一些线索,但未能提供有证明效力的材料依据。在此情况下,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指定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所提供的例子等线索加以必要的调查核实,也可以查阅平时代表开会或参加代表活动的出席情况材料加以核实。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向领衔人、附署人了解情况。
如果经过了解、核实,发现罢免理由确实存在失实或所了解的情况有误等,可以向联名提案人作出解释。
3、向党委报告
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收到联名提出的罢免案,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以便党委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必要安排,特别是做好罢免案一旦获得通过的人事调整准备。
4、通知被提出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提出申辩。因此,在收到罢免案之后,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及时通知被提出罢免人,并将罢免案送被提出罢免人。同时,还应告知被提出罢免人有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辩可以采取的方式和场合等,以保障被提出罢免人的合法权利。
5、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案一经依法提出,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必须将其提交会议审议,不能不提交会议审议。由于罢免案不同于其他议案,是应当立即审议以决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是否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特殊议案,如不能及时列入会议议程并得到审议和表决,会使被提出罢免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处于受怀疑的状态,不利于其有效履行职责。特别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如果不及时列入审议,将关系到某一职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非确定状态,所以,主席团必须将罢免案交本次会议审议,不能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对未能及时列入议程草案并通过表决列入正式议程的,主席团应当决定增加会议议程,并安排审议和处理罢免案的具体时间。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罢免案应当列入罢免案提出后的最近的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