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基层人大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了“创新”上。为了搞所谓的“创新”,一些地方费尽脑汁想出了一些所谓的创新活动、创新做法,而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规工作反而有意无意被丢掉了。这种现象尤其值得我们反思:
人大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规做法必须坚持好。多年来,围绕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各级人大通过大胆实践、积极探索,通过不断的经验总结,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常规做法,如执法检查中的明查暗访、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开展满意度测评、人事任免中的法律资格考试、全口径预算监督、专题询问等等,这些做法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群众也是非常欢迎的。我们现在最应做的就是要把这些好做法不断地发扬光大,而不是不切实际的一味“创新”搞猎奇,为了“创新”而“创新”,不但无谓地耗费精力,还有违法违规之忧。
人大工作创新要建立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宪法和组织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律及对人大的职能已经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央有关人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对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任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大的任何创新工作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范,符合中央的规定。比如:人大监督方面的创新问题,无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律监督,还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可以就提高监督实效的一些方式方法进行探讨,但必须在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但不能擅自超越范围。再比如:代表履职方面的创新问题,无论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联系选民,还是人大代表之家建设等,都应坚持立足促进代表更好履职进行探讨,而不是限制代表的权利。
人大工作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更需要借鉴好以往和外地人大的成功经验,把一些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利用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大工作创新的效果。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