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范围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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