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督促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议案建议的总体情况、基本特点、主要内容及分类等,组织工作人员草拟代表议案建议交办会的讲话。
2、代表大会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代表议案建议交办会,通知主席团成员、政府机关负责人,邀请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建议的若干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3、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査、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形成的执法检査报告、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以及代表参加小组活动、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4、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掌握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有哪些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听取办理工作汇报。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为办理代表建议创造条件。
5、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府机关有关部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督办工作。如建立健全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制度,代表参与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全过程,主席团全程监督建议办理工作,代表评议政府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建议分级评估、分类办理、重点督办等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建议落实率和问题解决率等。
6、认真组织对政府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的检査。
7、认真起草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主席团成员的审议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向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印发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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