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地方组织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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