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年来各地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实践的总结,我们将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职责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会同有关方面抓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是人大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形式加以固定的国家意志,各级人大责无旁贷地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也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
二是按照区(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和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执法检查和预算审查等工作。
三是联系辖区内的区(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接待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街道人大工委的一项基本职责。
四是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区(市)人大代表小组进行学习,开展活动,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包括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部署,组织区(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评议,将代表的履职情况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
五是对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支持、帮助和促进政府推行工作的具体体现。
六是对辖区内社区建设、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是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开展基层群众自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法律赋予了各级人大依法监督村(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的职责,作为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街道人大工委理所当然地要在基层自治中发挥指导、监督和保证作用。
八是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这里所说的与选举有关的工作包括区(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换届选举时区(市)一级要建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选举工作,而日常选举工作则在区(市)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九是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以上九项职责是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基本方面。当然,在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一定要注意严格依法,可以探索创新,但不能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
【法律链接】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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