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观、素质关、结构关。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人大要做好提名相关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考察结果负责。认定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应当按工作性质主次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要依法按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选举组织工作
依法做好宣传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推荐、讨论协商预选、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工作。改进选民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系统,提高选民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保障流动人口参选,简化流动人口参选程序。改进代表候选人接受工作,充实代表候选人相关信息资料,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保障选民知情权。
(三)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査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四)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规定,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