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要认真记录整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要及时向政府机关统一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3.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研等活动时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以及代表参加小组活动、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调研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4.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变“关门办理”为“开门问计”,变“答复型”为“落实型”,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按照注重质量、责权对等、平等对待、重在落实的原则,采用实时跟踪督办、安排专人督办、现场集中督办等方式,认真做好政府机关有关部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督办工作。如建立健全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代表参与建议办理工作全过程、主席团全程监督建议办理工作、代表评议政府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建议分级评估、分类办理、重点督办等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建议落实率和问题解决率等。
5.要认真组织对政府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检查,听取和讨论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