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党与人大、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只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它的活动。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具体的国家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人大的各项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机构的具体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来。
(二)人大与执政党即共产党的关系
1.党对人大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包括提出立法或者工作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方式,是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去遵守和执行。党要保证人大依法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的工作,关心人大的建设。
2.人大自觉坚持、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或者报告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经同意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充分发挥人大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人大会议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都要认真贯彻党委的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三)人大与人民的关系
1.人民产生人大,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就是说,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人大,人民就无法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2.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人大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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