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是指为保障代表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机关应当满足代表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必要经费。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不从人民代表大会领取工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提出,代表活动必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代表活动经费预算计划,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乡镇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资料费、误工补贴费等。
2.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代表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3.代表经费由乡级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能随意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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