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的主体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审议的对象
一是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即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本级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选举事项;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其他议题。二是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即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等。
3、审议的过程
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和讨论、研究和审查、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4、审议的方式
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参加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参加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参加其他辅助审议报告的会议进行审议,如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讨论会、对话会,听证会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参加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参加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参加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参加其他辅助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会议进行审议,如参加专题讨论会、对话会、听证会进行审议等。
5、审议的结果
形成审议意见。一是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对各项报告、议案和议题表示赞成、反对、补充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的报告要给予回应。二是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和议题表示赞成、反对、补充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机关的报告要给予回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