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特点,是人大代表区别于其他代表、其他人的特有的本质属性。我国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人大代表的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人大代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代表范围的广泛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享受民主权利的主体极其广泛。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和地区平等。在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框架下,代表结构比例一般是通过七组数据反映的:即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代表身份构成、代表行业分类等。注重人大代表合理的群体结构,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安邦治国和坚持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对人大代表结构的影响。因此,每次换届选举考虑代表结构时,都把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提上重要日程。
(二)代表权利的代表性
人大代表权利的代表性,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首先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本选区人民的利益。二是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不仅要代表本选区利益,还要将本选区和本辖区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三是不论哪一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以人民的意志和意愿为活动准则,以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成为人民群众真正的政治代言人。
(三)代表性质的先进性
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其先进性。这种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勤奋努力,工作业绩突出。二是依法履行职权,维护人民利益。三是带头学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四是品行端正,群众口碑好。
(四)代表任职的时间性
人大代表的任期,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享有代表资格的法定时间限制。人大代表任职时间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就是人大代表的换届,即人大代表的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人大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只在一个相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具有代表资格。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二是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才享有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任期届满、其资格自行终止,法律规定的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自然消失,其代表工作和活动就不再有合法性,也不享受代表的法律保障。
(五)代表职务的兼职性
人大代表职务的兼职性,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绝大多数不脱离当选代表之前的工作或生产岗位,即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专门职业,也不因担任人大代表从国家领取薪酬。代表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要保证代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有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此同时,本级财政还应当给予代表一定的交通和物质补贴。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期间,还应从本级财政给付的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了保证代表履行好代表职务,代表法还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六)代表职权的集体性
人大代表职权的集体性,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特点,就是通过召开会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审议议案,集体决定问题,而不是由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集体,每位人大代表是这个集体中的一个个体,个体不能代表集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七)代表履职的法定性
人大代表履职的法定性,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地位和身份是法定的。人大代表一经依法选举产生并确认了代表资格,就具有了法定的人大代表身份,就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具有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权力。二是人大代表履行职权的内容是法定的。代表法专门明确了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而且还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行为准则。三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是法定的。人大代表行权履职,无论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会议,还是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都有一整套自身的原则和规定,不是代表本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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