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去职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离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不再担任原来的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去职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代表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代表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三是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既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了,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当然相应终止。
四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资格被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就是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被终止,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当然也相应终止。
五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因病逝世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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