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会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务操作时,要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人大会议与其他会议的显著区别是,人大的会议具有极强的法定性。人大的会议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又包括预备会议、代表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等;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又可以分为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等。这些会议大都是法定的会议,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法律法规对这些会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任务、开法、表决、会议结果的处理等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参加人员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会议的任务是审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通过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时遵循法定多数原则,会议的决定决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是作为合格的会务工作人员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所操作的会议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就无法筹备会议。例如,不了解主任会议的法定参会人员,就无法确定会场的规模、座次的安排,无法确定会议材料的数量等。
二是会议内容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是法定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其内容也必须遵循法律关于其职权范围的规定,既不能超出法定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会务工作人员,对会议的内容和任务的确定没有决定权,但可以向有关方面和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会议程序的安排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性极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基本和主要程序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会前准备工作在安排会议的程序性事项时,会务工作人员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提出负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如有的地方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安排代表联名提出政府领导人候选人和酝酿的时限时,违反法律的规定,大大少于法律规定的不得少于两天的时间,在人大代表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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