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不同之处:
1.提出罢免案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后者由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
2.联名人数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后者要求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
3.提请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请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表决,后者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原选区选民表决。
4.罢免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选举产生该代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进行罢免表决,后者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由原选区的选民进行表决。
二者的相同之处:
1.罢免案必须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个人单独不能提出。
2.都要求罢免案必须书面提出,口头提出无效。
3.要求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