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的申请
我国有关法律、议事规则规定:(1)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或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2)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或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对代表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的申请和发言顺序,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两种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一般临时提出申请,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发言的次数
我国有关法律、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可以发言两次,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限于一次(这里的全体会议原指进行表決的全体会议,现在进行表決的全体会议上已不搞发言);在联组会议上可以就同一问题发言两次。
常委会联组会议是指在分组会议审议讨论基础上召开的为听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的汇报、交流各组的讨论情况和意见的会议,在这种会议上不进行表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听取各种报告和说明的全体会议不进行发言。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上,一般不进行发言,但如果要求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发言,应当允许。
发言的时间
我国许多地方的议事规则规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或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或10分钟。一般同时规定,发言时间,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只能限一次,不能多次延长,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法定时间的一半。
发言的内容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有关法律、议事规则对代表的发言没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不是说代表的发言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对发言内容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惯例和道德来实现的。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对发言内容不作限制性规定更有利于民主的发展,更有利于代表发表意见,反之反而不利于发扬民主。
对违反发言规定的处理
我国的人大议事规则没有对发言离题或超过发言时间的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理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主持人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一般都能主动回到议题或结束发言,个别需要适当延长发言时间的,经发言者提出,主持人一般都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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