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了以下内容:
1.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
一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是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2.宪法宣誓的组织。
宣誓仪式由乡镇人代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3.宪法宣誓的时间。
在本次乡镇人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就是说,在乡镇人代会全体会议上,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4.宪法宣誓的仪式。
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乡镇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5.宪法宣誓人员报名。
通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6.宪法宣誓人员服装要求。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着民族服装。
7.宣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8.宪法宣誓领誓人。
集体宣誓时,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作为领誓人领誓。
9.宪法宣誓见证人。
宪法宣誓见证人是指全程见证宪法宣誓仪式的人。由于乡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在本级人代会会议上举行,因此,宪法宣誓见证人就是出席本级人代会会议的全体代表。
10.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旁听。
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人代会会议上进行的宪法宣誓,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旁听。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