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要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保证各个环节在实际运作中不受干扰和破坏,保障选民或者代表自由依法行使选举权。
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在选举过程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但它对选举活动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制止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保障依法选举,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与公正。根据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对选举的监督主要体现在:(1)公布的选民名单是否正确;(2)选举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当选人是否具备当选资格;(3)是否有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包括:更正选民名单;宣布违法当选无效或者不予确认代表资格;给违法行为人以行政处分;给违法行为人以刑事处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等。整个选举过程都要接受选民或者代表、选举主持机构的监督,选举委员会要接受任命它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
为了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根据有关要求,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要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格落实换届纪律规定,切实预防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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