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本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讨论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调查报告送有关部门,请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就调查涉及的问题作专题工作报告。
2、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由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调查报告,也可以不作口头调查报告,将书面调查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印发有关材料作为会议参阅文件。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询问。
3、调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如需要作出决议,则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定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应当对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情况、调查结论作出评价,对处理意见作出回应。
决议草案经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和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公布,并印发有关部门。
4、如果调查委员会所调查的问题是罢免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如罢免案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提出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后,无权作出处理,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向下次大会报告;如罢免案是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报告后,根据大会的授权,可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职务的决定,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如果调查委员会所调查的问题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的,可以不作决议,将调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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