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各地代表监督工作,代表接受监督的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1、通过联系接受监督
代表自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采取座谈、走访以及利用代表电子信箱、热线电话、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多条渠道,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通过报告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是代表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为更好落实这一规定,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如,江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在任期内,应当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报告履职情况的形式,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至于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报告,还是由代表自行向选民报告,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做法主要还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部分选民代表召开选民大会听取代表报告履职情况。
3、通过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是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回答询问,是了解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代表监督的有效方式。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询问的内容主要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代表回答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从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人大看,大多是由人大常委会举办代表履职询问座谈会,让代表先行汇报履职情况,再与选民进行互动,选民就代表的履职情况和履职打算提出问题,代表认真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
4、通过罢免进行监督
罢免监督,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罢免的一种法律监督形式。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方式。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