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集中记载了代表视察、调研的成果,凝聚着代表的智慧和心血。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将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这既是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的必要手段,也是充分发挥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作用,促进报告成果转化,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实效的有效措施。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来说,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协助代表形成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一般都要形成情况报告。代表联络机构,要根据代表视察、调研情况协助代表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视察、调研报告。
二是做好代表视察反馈意见等工作。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人大代表视察后,一般要召开反馈意见会,由视察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视察情况,肯定成绩,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联络机构要为召开反馈意见会议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将视察和调研报告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一经审定,代表联络机构要及时按程序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四是抓好视察和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视察、调研报告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后,代表联络机构要做好跟踪问效,要督促有关部门向代表及时反馈研究处理的结果。
五是注意发挥好视察、调研报告的作用。把每年人大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报告汇编成册,供代表学习借鉴,为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审议,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作参考,让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成效充分体现在代表审议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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