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中,代表如果发现某些紧急、重大的问题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直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优先安排时间,面对面地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代表法》对代表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社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尊重代表的权利。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代表在视察或者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利有责任向被视察或者调研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代表对其回答不满意的,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在举行人大会议时书面提出。
3、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真情实据的权利
代表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真情实据,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4、要求对视察或者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权利
代表在视察或者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办理并答复。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