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范围
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一般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通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些人选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由全体代表进行表决。因此,要了解本级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哪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才能准确地行使选举权。
二、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选举比例
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选举比例是多少,以便有效地行使选举权。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实行等额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一人至三人;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县、乡两级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三分之一至一倍。了解了这些差额选举的比例,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则无效。
三、了解提出候选人的法定要求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
代表在提名候选人时,在具体程序上还应该注意:一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三是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四是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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