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诉讼是为解决选举活动中的各种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诉讼,属于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设立选举诉讼制度,是为了防止和克服选举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舞弊现象,保证选举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而有秩序地进行。
选举诉讼不仅可能出现在选举结束后的争议中,也可能出现在选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西方国家涉及引起争议的选举诉讼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选举人登记诉讼,即对选举资格有关的争议提起的诉讼;二是选举效力诉讼,即认为选举程序违法而引起的对选举效力提起的诉讼;三是当选诉讼,即对候选人当选的有效性提起的诉讼。
对于选举诉讼的处理,西方国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选举是政治争议,应从政治角度处理,因而议会应在选举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能;另一种观点认为选举是一种依法实施的活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依法裁判,因而应由司法机关承担审判职能。更多的情况下,西方各国往往采取折中的做法。
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人民法院为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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