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就是灵魂。一种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由这一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标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地表达人民的意见,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又要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的效率。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平等、民主、效率。
1.平等原则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参加人大和常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投票表决,都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所有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必须为每一位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利提供平等的机会,任何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得凌驾于其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上。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都必须遵守议事规则,都有同等的发言机会,表决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他们的发言和表决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2.民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为了保证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内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原则,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作为人大会议程序的民主原则,包含四层含义:一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合议制,未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二是在决定问题时,实行表决制,按照多数原则决定问题,未经表决不得作出任何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得代替多数人作出决定;三是在会议上人人都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会议的主持者、组织者必须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家畅所欲言、言无不尽的环境和条件,使每个人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表;四是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多数人不得剥夺少数人坚持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3.效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议事程序不仅要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确实保障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能够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还必须有利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能够迅速作出决断。议而能决、决而能行、行而能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势所在,必须把充分发扬民主与提高效率紧密结合起来,不能议而不决,使人大变成清谈馆。这就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必须科学、简便、易于操作,不能过于繁琐和晦涩。
以上三个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它们贯彻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始终,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基本指导原则。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