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错误理解:在我国,国务院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
正确理解: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02
错误理解:省级人民政府只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正确理解:经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03
错误理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
正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但无权决定省级行政区建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链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