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于其他选民作出合理判断。法律没有对特定的罢免理由作出规定,罢免代表可以有各种理由。一般来说,作为选民选出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大代表,往往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属于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本身应当在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及道德水准上具有较高的要求和层次。如果人大代表达不到选民和公众对其的要求和期望,选民就可以适当的理由,提出罢免要求。
一般来说,在实践当中罢免的理由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违法犯罪。常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二是违反纪律,包括违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人大代表纪律等。
三是道德上有瑕疵。如生活作风不正派、损人利己、违反社会公德、利用代表职务牟取私利、捐款承诺不兑现等。
四是工作不称职。工作既包含代表的本职工作,也可以是人大代表的工作。我国代表一般是兼职代表,代表如果本职工作长期平平,甚至不符合一般标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选民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要求。或者代表没有积极执行代表职务,不认真参加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不能充分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等,选民也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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