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修宪权是最高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还拥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力。比如,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三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此外,立法法还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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