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当处理好的关系主要有:
(1)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委与人大常委会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置人大工作于党的领导之下。其次,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将党委的主张和群众的意愿有机结合,通过召开人代会作出决议、决定,通过走访代表,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形式,来实现党的意图、主张。
(2)处理好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一委两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并自觉接受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处理好在对其实施监督中的“制约、支持和促进”三者之间的关系。
(3)处理好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关系。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因此,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干部,密切联系代表,紧紧依靠代表,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处理好与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上级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主要是指导关系、联系关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经常来往,密切合作,促进相互间工作的开展。
(5)处理好同主任会议的关系。既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召集人、主持人的作用,又要尊重主任会议其他成员的意见,遇事多商量,取长补短,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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