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法律没有对属于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范围作出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和中办2017年发布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讨论、决定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十二)其他需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