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提出议案时,必须要掌握以下五个法定要件,否则可能造成议案不成立或被转作建议处理的后果。
(一)符合议案联名的法定人数要求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要有一定人数的代表联名,法律对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规定了不同的联名人数要求。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因此,代表个人是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的。
(二)符合议案提交的法定时间要求
各级人大举行会议都会规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代表议案应该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就不会被作为议案或被转为建议处理,或只能等到下次人大会议再行提出,这样就可能会失去议案的时效和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闭会期间代表也可以提出议案,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由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处理的意见,但代表提出的议案能否成为议案被列入人大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仍须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决定。
(三)符合议案内容的法定范围要求
向人大提出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否则不会被接受。
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审查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都会有人大代表提出的一些议案被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情况。
(四)符合议案撰写的法定规范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果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具体的方案就不会被列为议案处理。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人。领衔人一般是议案的发起人或起草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议案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一一填写清楚,并亲笔签名。
(五)符合议案提出的法定目的要求。
议案是属于要求列入人大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代表提出议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直接目的就是能够使自己提出的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这样也才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如果没有这个目的,就可以只提出建议,以减少程序环节,节约会议审议成本。可以说,以上四个条件都是为这个目的要求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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