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以法定人数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权进行申辩。申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申辩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两种方式同时采取。口头申辩在选民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申辩意见向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将书面申辩意见印发选民。
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将其印发原选区选民。印发的形式可以是印发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也可以印发选民小组或者选民家庭,相互传阅;或者在醒目处张贴,供选民阅读。同时,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进行调查,走访选民征求意见,了解真相。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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