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代表的表决范围
1.宪法的修改的提议。根据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決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3.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议案的通过。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表决范围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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