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联系选民是了解社情民意、知情督政、依法履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途径。但法律只明确了联系选民的要求,没有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当前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联系形式较单一。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主要以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为主,代表个人主动安排时间联系选民较少,联系的形式仅仅停留在设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定时定点接待选民;召集部分选民座谈;走访选民等。这些联系方法接触选民的人数有限,也限制了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设立意见箱、公布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等由于受代表物质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也很难成为联系选民的普遍方式。
(二)联系内容不广泛。从实践中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主要是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选民向代表反映具体问题,没有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结合起来;没有与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结合起来;没有与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结合起来;更没有与接受选民监督结合起来。有的代表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联系选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单独联系选民活动无从下手。
(三)联系成效不明显。选民向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后,迫切希望及时得到反馈信息。由于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对选民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没有力度,导致联系成效不明显,影响了代表在选民心中的地位和威信,又使代表觉得难以向选民交代,从而挫伤了双方的积极性。
(四)联系范围不普遍。由于工作的关系,有的代表平时接触的选民较多,能听到最基层群众的意见,而有的代表几乎不联系选民。有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由于工作调动或事务繁忙,也很少联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联系选民只在部分代表中开展,联系选民的范围有局限,不能达到全面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目标。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