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法律行为。人大代表对一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决议、决定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并完善人大代表表决制度。
(一)应确定表决制度的原则
一是民主原则。就是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有利于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效率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全国人大的议事效率,使议案能及时地通过。三是公开原则。即表决及其结果要公开,便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的态度、倾向、立场,而这有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要根据重要性程度对议案加以区分。
大体来说,议案可分为重要议案和普通议案。重要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案;重大人事任免和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等。法律案等则为普通议案。
(三)要进一步确定计票基准。
对不同议案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一是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宪法的修正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其他重要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二是对普通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出席会议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普通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必须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并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否则会使投票失真。
(四)要扩大表决范围。
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表决权,扩大人大代表表决范围,由表决议案、决议决定案,向表决重大事项延伸。将人大的监督权和表决权结合起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2011年1月23日,宁波市江东区召开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与会171名人大代表对提交大会票决的12项政府实事工程候选项目进行差额票决,从中票决出10项。其中,住房保障和“出行难”缓解工程两项票决数都高达166票,排名前两位,排名末位的是社区体育推进工程,但也多达113票,远远超过了规定的半数,充分体现了广泛的民意基础。这种由人大代表票决实事工程项目的做法,改变了以往由党委政府拍板实事工程项目的方式,成为国内首个试行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的县区,迈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可喜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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