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县级以下选举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要求作出了规定。在2010年修订选举法时,一些代表和地方提出,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若干规定》好的做法吸纳进《选举法》之中,并予以丰富和完善。因此,在2010年修订选举法时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根据选举法,选举委员会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划分选区,确定每个选区名额
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选举委员会还应当确定每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的名额。
2.选民登记与资格审查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确定选举日期,涉及一系列的选举工作,比如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处理,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不管是政党推荐,还是选民联合推荐,推荐人都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候选人身份、学历、国籍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了解、核实,并组织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过多,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应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主持投票工作。可以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组织选民投票。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如果选举结果有效,应当及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比如,对提供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根据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总之,这个“其他职责”包含了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履行的各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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