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组长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其他组成人员,由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执法检查组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担任,组员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时,还吸收有关专家、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被检查部门的领导和检查对象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
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工作人员要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安排,与执法检查通知和方案一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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