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是指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参加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的活动。
被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一般有四类:一是就某部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过议案或建议的代表;二是曾经报名要求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三是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或法规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四是对常委会即将听取审议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主要由两个途径“双向选择”产生:一是由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提出推荐人选;二是每年年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公布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年度常委会会议大致议题,向每位代表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意向,人大代表可自由选择参加自己感兴趣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常委会提出列席会议的申请,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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