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乡镇人大工作者认为,作为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发布决议、决定等会议文件时不加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印章,有许多不便之处。特别是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不加盖公章,无法存放在档案里。由此,有些乡镇人大刻制并启用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还有的乡镇刻制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印章,许多地方发文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印章使用的机构名称,应当统一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从法律对各级国家机关刻制印章的规定看。一是1979年9月6日全国人定》,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刻制印章的规定。二是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国徽法第六条,对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机构中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没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定的国家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需要刻制和启用印章,法律应予明确规定。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外不应挂牌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因此,乡镇人大机构刻制公章没有法律依据。
2.从各级国家机构设置看。一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国家机构,但它们都不是常设机关,也不是常设机构。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设机关(常设机构)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常设机构)。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两次会议之间的间隔都较长,县级以上两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间隔一般是一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间隔一般是半年左右。并且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正式会期都较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的每次三四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至少一天。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一般都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常设机关(法律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例外)组成人员,常设办事机构处理闭会期间的事务。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像其常设机关(常设机构)一样,具有机关法人的性质和资格,它们都不是法人单位,刻制和启用印章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实践中,政党、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召开的各级代表大会,都没有刻制和启用印章的范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刻制和启用印章的范例。
3.从乡镇人大工作实践看。乡镇人代会决议、决定没有加盖印章的惯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自己的印章,对公开发布会议文件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报告、人事任免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经表决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必非要加盖“××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不可,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的名义,由大会主席团对外发布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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