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出缺的几种情形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实际执行中需要仔细研究。
调离,是指代表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如甲县人大代表从甲县调动至乙县工作。但下列情况不属于调离:
(1)原工作单位归本行政区领导,工作单位变动后,新的工作单位不属于本行政区领导,但新的工作单位的住所地仍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如某省会市人大代表原先在省会市政府机关工作,后调到省直机关工作,但工作单位所在地仍然是该省会市,则该代表未调离本行政区。
(2)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但新的工作单位仍然在本行政区域内。如某省人大代表由甲市选举产生,后该代表从该省甲市调到该省乙市工作,其仍然在该省工作,其省人大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又如由解放军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其转业、复员后,工作单位仍然在该省的,则其省人大代表资格也继续有效。
迁出,是指代表的住所迁出本行政区域,如甲县人大代表从甲县搬迁到乙县居住。一般来说,调离和迁出是一致的,工作单位调离本行政区域时,其住所也迁出该行政区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大,有时两者并不是一致的,工作单位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住所并不迁出该行政区域;住所迁出本行政区城,但工作单位仍然在该行政区域。是否认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具体分析。
代表短期外出(包括出国)学习、考察、接受培训,短期工作,不能按调离或者迁出处理。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谓自行终止,是指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后,代表资格自行失效,不需专门通过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只要将情况公告一下即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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