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所余名额能否按出缺处理?
不能。补选的首要因素是代表在任期内出缺,如果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就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则未选出的代表任期尚未开始,所余名额也就不属于出缺,不能按照补选程序进行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同理,如果已经当选的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未予确认当选有效的,其所缺名额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不适用补选程序,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国国籍的;(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死亡的。
二、如何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具体来讲,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出缺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出缺的人大代表。
补选出缺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从各地制定的选举法实施细则来看,补选的程序比较灵活、相对简化,主要表现在:补选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不需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只需重新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到正式选举日,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至于补选的投票程序,与换届选举程序基本相同,都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或者全体代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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