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被质询机关没有针对所质询的问题答复,或者没有完全针对所质询的问题答复,人大代表可以在答复质询的会议上口头提出意见,被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作出答复:如被质询机关不作出进一步答复或者进一步答复仍然没有说清问题的,经提出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人大代表提出,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进行必要准备,另安排时间再作答复。
二是,人大代表对被质询机关的某项工作本身有不同意见,被质询机关无法改变(如属于过去的工作或者不属于被质询机关所能决定的事项等)或者不准备改变(如各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质询的属于少数意见或者意见不正确),对于这种情况,不管被质询机关如何答复,人大代表都不可能满意,因此,人大代表如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其他行动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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