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2015年1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代表请假制度
主要是对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一要明确规定请假的范围和程序,二要明确规定代表请假的方式,三要明确规定代表请假的批准机构。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有关机构请假并得到批准。
(二)建立和完善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通报制度
1、明确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通报制度的内容。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出席会议前的情况,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的情况;贯彻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情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的情况。
2、明确执行职务档案登记的程序。档案应由代表本人填写,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每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报一次。
3、明确执行职务档案的作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要逐步向社会公开,作为了解、评价、评选及推荐连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代表述职报告制度
1、健全代表述职报告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人大代表述职要有实效。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尝试从界定好代表述职的内容、规范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实现述职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述职实效。
(四)建立和完善代表禁止行为监督制度
要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五)建立和完善代表自然情况变更函告制度
代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报告。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