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乡镇人事变动比较频繁,乡镇人大召开会议经常遇有补选问题。但有些地方人大对补选事项不够重视,认为不是换届选举,不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声誉。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补选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应严格把握以下原则。
1、严格各项职务法定人员的辞职程序。
凡由乡镇人代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调离本行政区域,必须由本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求辞去某种职务的申请,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法定的表决方式,通过接受其辞去职务的决定后,才可根据相应的缺额依法进行补选。
2、向代表明示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
有的乡镇在补选时,直接表明选举办法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这样规定不妥,因为没有向代表交代清楚采用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补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一规定,然后再明示本次补选决定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即等额选举。这样操作就比较完整,代表既了解了选举工作的程序和规定,又依法行使选举权。
3、明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
有的乡镇怕招来“所谓麻烦”,在选举办法中明文规定“有关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这种做法不妥, 因为直接剥夺了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有的乡镇只字不提代表联合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这就弱化了人大代表的民主意识。因此,应当明确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有关事项。
4、规范选举工作的程序和日程安排。
从实际出发,会议的程序和日程安排应该是:召开全体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选举办法后,先可以组织代表中的党员召开党员会议,再召开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或代表依法即根据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提名提出候选人交代表酝酿,再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正式选举。简而言之,就是按顺序先后召开四个会: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办法;代表小组会议酝酿提名候选人;主席团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大会选举产生职务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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