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设的专业性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既不同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不同于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不能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没有决定权,而是按专业分工经常性的开展工作,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近年来,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各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方面,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包括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等。
除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共同承担的职责外,有些专门委员会还有其他特定的职责范围。比如: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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