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理由,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代表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事实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1)罢免案、撤销职务案中涉及的事实问题;(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失职渎职等事实问题;(3)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事实问题;(4)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实问题。
不能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事项包括:(1)属于应当由司法机关侦查的事项;(2)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的事项;(3)属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审理的事项;(4)其他不属于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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