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既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机关了解民意、听取民声、促进工作的一条渠道。了解约见活动的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促进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一)代表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约见本级和下一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二)人大代表要为开展约见活动做好准备。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研究、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来了解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人大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或通过代表所在地的人大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事由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宜。在接到人大代表的约见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并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通知。应将约见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同时通知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他们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六)被约见人应亲自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如确有特殊情况,应征得代表同意后,委托其他负责人与代表见面。
(七)约见时,被约见人应如实回答代表的询问,如不能当场回复,约见后五日内给予答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约见结束后,约见人和被约见人应当填写《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登记表》,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存档。
(九)约见活动结束后五日内,被约见人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十)约见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如代表对约见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被约见人或被约见单位再次答复。
(十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时所反映的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本级人大常委会可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进行适时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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