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代表可以自由组织。但这种“自由组织”并非代表的“自由活动”,要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联系和安排。
2、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持证视察。但联合持证视察时,应当统一行动。
3、要表明代表身份。代表应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代表身份。
4、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代表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本职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
5、代表可以自行确定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但要明确视察的主要内容,真正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6、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到基层单位。在视察中,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7、代表持证视察时,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
8、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实地视察,也可以听取情况汇报。
9、代表持证视察只提意见建议,只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向被视察单位书面提出。其中当地可以解决的,交本级乡镇人大主席团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0、严格依法视察,注意不影响被视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注意人大代表的形象,注意视察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