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代表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代表法和选举法都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无论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有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并且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的程序是法定程序,除非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自行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
因此,为保护被指控的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讨论被指控者的问题时,有关机关应当告知被指控者代表本人允许其提出申辩。罢免代表不经当事人申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能罢免代表职务的。这不仅是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法定的程序要求。
如果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印发有关会议,不能置之不理。如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法律链接】
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出罢免的由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