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其联系的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主要要求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会议安排审议的议题,可以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些重要情况,可以向当地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传达;
(2)按照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开会时,可以邀请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省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4)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本地进行的视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并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地方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省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责编:江文娟)